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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53號

給付違約金(智財)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許筑婷

原告
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重良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瑋廷律師
被告
李昱衡
訴訟代理人
陳建霖律師

呂俊杰律師

林霈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智財)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65,7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06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916元,扣除前已繳納5,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6,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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