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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8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吳旻靜

原告
紫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凱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承翰律師
被告
周穎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3,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萬3,500元。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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