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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吳旻靜
  • 法定代理人
    楊勝凱

  • 原告
    紫焰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周穎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86號 原 告 紫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凱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蔡承翰律師 被 告 周穎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3,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之勞動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萬3,500元。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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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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