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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3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謝伊婷

原告
陳茉瑞
訴訟代理人
吳善輔律師
被告
宋双燕
被告
陳怡欣
被告
陳哲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琴律師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玖拾壹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經遺產分割後可獲得之利益,查原告起訴時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945,319元,然經本院以附表計算後被繼承人之遺產價額應為37,863,42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9,465,857元(計算式:37,863,427元×原告應繼分4分之1,元以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299元,扣除原告已繳74,508元,尚應補繳37,791元。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杜 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遺產項目與名稱 本院核定之價額(新臺幣) 核定價額之依據(新臺幣) 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7樓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34,083,280元 計算式:800,000元/坪×42.6041坪 兩造合意以每坪80萬元計算。復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40.84平方公尺(見本院卷一第59頁),換算至坪數應為42.6041,故前開不動產價額應為34,083,280元。 台北市○○區○○段0段00地號 (權利範圍:109/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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