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蔡牧容
- 原告劉秋絹
- 被告塞席爾商思帝科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黃偉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劉秋絹 訴訟代理人 許嘉芬律師 馮玉婷律師 被 告 塞席爾商思帝科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偉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郭瑋萍律師 尹景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9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陳報已達成和解之共識,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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