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 原告
- 劉秋絹
- 訴訟代理人
- 許嘉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馮玉婷律師
- 被告
- 塞席爾商思帝科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偉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馮昌國律師
郭瑋萍律師
尹景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陳報已達成和解之共識,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