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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蔡牧容

原告
劉秋絹
訴訟代理人
許嘉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玉婷律師
被告
塞席爾商思帝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偉軒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郭瑋萍律師

尹景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陳報已達成和解之共識,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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