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159號
- 原告
- 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志長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維
- 訴訟代理人
- 廖政雄
- 被告
- 甲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陶建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遷讓房屋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萬3,28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