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18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倉
- 被告
- 金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岳霖
- 被告
- 楊岳修
洪緯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81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12,932元,該裁定並於民國114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2、55頁)。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足憑(見本院卷第73至77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