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67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呂宸彰
- 被告
- 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緯玲
- 被告
- 楊千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