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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8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陳豊文
被告
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昱宇
被告
李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840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經查原告至目前為止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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