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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賴秋萍

上訴人
即原告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光琦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吳長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114年度重訴字第1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750元(至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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