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賴錦華
- 法定代理人陳明遠
- 上訴人楊朝欽
- 被上訴人大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楊朝欽 被 上訴 人 大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14年9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3至175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周筱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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