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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股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林修平黃珮如廖哲緯

  • 當事人
    頴川欽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原 告 頴川欽和 志伊玲華(原名:頴川玲華) 頴川秀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淑芬律師 黃朝琮律師 複 代理人 蔡菁華律師 蘇小雅律師 被 告 頴川浩和(原名:陳錫和) 頴川萬和(原名:陳萬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黃若清律師 蔡宜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抗辯本院就本訴訟事件無國際裁判管轄權,為原告所否認,本院爰就此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先為裁定。 二、次按關於涉外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有明文規定,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件,於審核有無國際裁判管轄權時,應就個案所涉及之國際民事訴訟利益與法庭地之關連性為綜合考量,並參酌內國民事訴訟管轄規定及國際民事裁判管轄規則之法理,衡量當事人間實質公平、程序迅速經濟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3號裁定 意旨參照)。再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29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第15條第1項、第1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一至五「公司名稱」欄所示之公司(下合稱大洋僑果集團)均為訴外人即兩造之父頴川建忠所設立,頴川建忠為如附表一至五所示股票(下合稱系爭股票)之實質所有權人,惟其基於財產之規劃而與被告、訴外人即頴川建忠之表妹陳月鳳等人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借名登記於頴川浩和名下、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借名登記於頴川萬和名下、如附表三至五所示之股票借名登記於陳月鳳名下,實體股票則存放於大洋僑果集團位於臺北市中山區之辦公室保險箱內,並無移轉所有權予被告之意。詎被告未經頴川建忠同意,擅自至前開辨公室取走系爭股票,侵害頴川建忠就系爭股票之所有權,且屬不當得利,頴川建忠遂終止系爭契約,被告自應返還系爭股票,嗣頴川建忠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死亡,系爭股票屬頴川建忠之遺產,應由兩造公同共有,被告非但拒絕返還系爭股票,更於113年2月29日對陳月鳳施用詐術,致陳月鳳陷於錯誤而分別將如附表四、五所示之股票背書轉讓予頴川浩和、頴川萬和,侵害全體繼承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類推適用第541條之規定,請求返還系爭股票、協同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等語。 ㈡查大洋僑果集團係在我國設立,且公司所在地均係在臺北市中山區乙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列印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83至299頁),顯見系爭股票與我國具有關連性,且原告係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協同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應認登記地、契約履行地均係在大洋僑果集團所在地即臺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第17條之同一法理,本院應有管轄權。又依原告主張之事實,被告在大洋僑果集團址設臺北市中山區之辦公室內取走系爭股票,侵權行為地即在臺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同一法理,亦 應認本院有管轄權。至被告雖辯稱:被告已向日本神戶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於該案並未為國際裁判管轄權之抗辯,且該案審理範圍與本件重複,於定國際裁判管轄權時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僅日本神戶地方法院有管 轄權等語,惟按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謂已起訴之事件,係 指已向中華民國法院起訴之訴訟事件而言,如已在外國法院起訴,則無該條之適用(最高法院67年度台再字第4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尚難僅因被告已向日本神戶地方法院提起訴訟,遽認本院無管轄權,被告所辯,自不足採。 ㈢綜上,本院審酌兩造之國際民事訴訟利益、事件與我國之關連性,並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第15條第1項、第17 條之規定,認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第2項,就本件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先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一: 編號 公司名稱 股數 1 僑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30 2 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7 3 萬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130,000 4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 5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6,605 6 僑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 7 全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附表二: 編號 公司名稱 股數 1 僑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30 2 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7 3 萬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130,000 4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 5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6,600 6 僑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20 7 全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附表三: 編號 公司名稱 股數 1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4,376 附表四: 編號 公司名稱 股數 1 萬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 2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00 3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100 4 浩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574,000 5 建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30,000 附表五: 編號 公司名稱 股數 1 萬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350,000 2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00 3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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