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 原告
- 大松鼎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琇婷
- 被告
- 林宏達(原名:林原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17日送達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處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