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蔡福情
- 被告
- 林淑惠
- 被告
- 鍾文貴
- 被告
- 仕旋貿易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高文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43、45頁),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