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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熊志強

上訴人即

被告
夜上海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楸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雅心、鍾德煌、鄭雅文、鐘敏原因114年重訴字第50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佰陸拾壹萬伍仟壹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參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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