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0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熊志強

上訴人即

被告
夜上海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楸梅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鄭雅心

鍾德煌

鄭雅文

鐘敏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7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