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63號
- 上訴人
- 隆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名飛亞生物科技有限公
- 即被告
- 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秀珠
- 法定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張琴芳
- 即被告
- 洪予緁
- 被上訴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判決上訴人即被告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89,731元(參附表請求項目試算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