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15號
- 原 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被 告
- 中華碩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孟義超
- 被 告
- 陳尚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萬2,528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查,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