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宏
- 被告
- 婆婆媽媽環保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信旗
- 被告
- 徐語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零貳萬柒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17、20、22、24頁),故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婆婆媽媽環保有限公司(下稱婆婆媽媽環保公司)於民國111年8月15日邀同被告陳信旗、徐語婕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就婆婆媽媽環保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各項費用及代付款項等,願與婆婆媽媽環保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嗣婆婆媽媽環保公司於如附表一「借款日期」欄所示時間,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借款金額」欄所示金額,並約定如附表一「借款到期日」、「借款利率計算方式」、「還款方式」欄所示借款條件;如逾期還本或付息,自應償還日起,除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婆婆媽媽環保公司就上開借款均僅繳息至114年2月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第6條第1款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9,027,97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陳信旗、徐語婕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暨收件回執、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歷史表、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52頁、第65至100頁),被告均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借款到期日 借款利率計算方式 還款方式 證據出處 1 111年8月16日 400萬元 116年8月16日 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違約時1.715%)加年率1.085%按月計付,並於計價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原約定加碼幅度不變。 每月10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本院卷第25頁 2 111年8月16日 100萬元 116年8月16日 同上 同上 本院卷第27頁 3 111年8月17日 200萬元 116年8月17日 同上 同上 本院卷第29頁 4 111年8月17日 800萬元 116年8月17日 同上 同上 本院卷第31頁 編號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收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收 1 200萬元 1,321,069元 自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8% 自114年3月6日起至114年9月5日止 自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00萬元 484,527元 自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8% 自114年3月6日起至114年9月5日止 自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800萬元 5,284,285元 自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8% 自114年3月6日起至114年9月5日止 自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4 400萬元 1,938,097元 自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8% 自114年3月6日起至114年9月5日止 自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500萬元 9,027,9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