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02號
- 原告
- 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凜仁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凜冽零有限公司
- 原告
-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 上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江承彬
- 原告
- 張麗淑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芸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滿珍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所簽立認股協議書對原告債權不存在,並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