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黃靖崴
- 法定代理人劉偉龍
- 原告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詹景超、詹皓鈞、陳諾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45號 原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被 告 詹景超 訴訟代理人 陳介安律師 被 告 詹皓鈞 陳諾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大中律師 何明峯律師 俞伯璋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睿騰律師 被 告 李明輝 被 告 陳錦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6,500元,惟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18日具狀擴張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億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因原告於起訴 時,已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至少2000萬元之損害賠償金額,其上開擴張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准許。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10,500元,扣除原告已繳206,500元,尚應補繳70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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