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45號
- 原 告
-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偉龍
- 訴訟代理人
- 劉煌基律師
- 被 告
- 詹景超
- 訴訟代理人
- 陳介安律師
- 被 告
- 詹皓鈞
- 陳諾樺
- 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胡大中律師
- 何明峯律師
- 俞伯璋律師
- 複 代理人
- 王睿騰律師
- 被 告
- 李明輝
- 被 告
- 陳錦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6,500元,惟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18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億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因原告於起訴時,已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至少2000萬元之損害賠償金額,其上開擴張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准許。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10,500元,扣除原告已繳206,500元,尚應補繳70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