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87號
- 原告
-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啓林
- 被告
-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石國
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揭裁定已於114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見本院卷第31、35、45頁)、本院答詢表(見本院卷第33、37、47、49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39、41、51、53、55、57頁)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