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鄭佾瑩
- 法定代理人李嘉祥、呂宇晟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拾伍嚴選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9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被 告 拾伍嚴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宇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二、原告應於收到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具狀確認訴之聲明有無請求本金,並載明訴之聲明之全部內容,及提出繕本三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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