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52號
- 原告
- 王永慶
- 原告
- 曾建銘
- 被告
- 超頂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穆泓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履行契約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萬6,9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