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培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7166萬6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萬3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7166萬6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萬3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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