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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2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冠中

原告
游晨瑋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被告
嚴偉維
被告
藝之星娛樂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8日送達予原告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可參,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921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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