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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熊志強
  • 法定代理人
    張其元

  • 原告
    張立中
  • 被告
    許獻中楊鳳珠林裕國施雅鳳鄭宜婷熊原裔陳達寓賽席爾商豐盛環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bal Holding Pte Ltd.吳震烽劉光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58號 原 告 張立中 被 告 許獻中 楊鳳珠 林裕國 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律師 郭瑜芳律師 謝亞彤律師 被 告 施雅鳳 鄭宜婷 熊原裔 陳達寓 被 告 賽席爾商豐盛環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Harvest Global Holding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張其元 被 告 吳震烽 劉光才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獻中等間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2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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