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熊志強
- 法定代理人張其元
- 原告張立中
- 被告許獻中、楊鳳珠、林裕國、施雅鳳、鄭宜婷、熊原裔、陳達寓、賽席爾商豐盛環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bal Holding Pte Ltd.、吳震烽、劉光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58號 原 告 張立中 被 告 許獻中 楊鳳珠 林裕國 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律師 郭瑜芳律師 謝亞彤律師 被 告 施雅鳳 鄭宜婷 熊原裔 陳達寓 被 告 賽席爾商豐盛環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Harvest Global Holding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張其元 被 告 吳震烽 劉光才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獻中等間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2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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