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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洪文慧

聲請人
許吳椿
聲請人
許吳鴻
兼共同代理人
許貽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分別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九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九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四年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     聲請人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許貽翔  富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898~ 87ND000907 10 10,000 許吳椿 富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888~ 87ND000897 10 10,000 許吳鴻 富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908~ 87ND000917 1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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