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
- 聲請人
- 許吳椿
- 聲請人
- 許吳鴻
- 兼共同代理人
- 許貽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分別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九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九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四年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 聲請人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許貽翔 富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898~ 87ND000907 10 10,000 許吳椿 富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888~ 87ND000897 10 10,000 許吳鴻 富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908~ 87ND000917 10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