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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劉娟呈

  • 原告
    江欣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江欣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5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2日屆滿(同年1月1日為元旦國定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月2日為末 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14年1月2日下午向本院聲 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應至同年1月2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和信基金 09-D1-01-0470111-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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