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尚發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高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民國/新臺幣)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圓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13年9月5日 12萬3,2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