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91號
- 聲請人
- 鴻柏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柏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9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沅利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江文章 瑞興商業銀行昆明分行 113年10月25日 57,370元 FH0719487 002 沅利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瑞興商業銀行昆明分行 113年12月25日 57,369元 FH0719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