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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黃愛真
  • 法定代理人
    張柏翰

  • 原告
    鴻柏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鴻柏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柏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9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沅利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江文章 瑞興商業銀行昆明分行 113年10月25日 57,370元 FH0719487 002 沅利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瑞興商業銀行昆明分行 113年12月25日 57,369元 FH0719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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