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03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智暉

聲請人
梁士銘(即梁士立之繼承人)

梁士富(即梁士立之繼承人)

梁士欽(即梁士立之繼承人)

聲請人兼上

三人代理人 梁士潤(即梁士立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0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7NX2467155 1 15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8NX2642811 1 412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9NX2821289 1 445 004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3212-0 1 4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