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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06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李家慧

聲請人
王逸祥(即王榮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0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99835-8 1 1000 002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X0009053-5 1 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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