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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謝宜伶

  • 原告
    曾桓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34號 聲 請 人 曾桓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1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26966-7 1 374 2 82-NX-46397-5 1 37 3 83-NX-66748-7 1 20 4 84-NX-83909-3 1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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