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郭思妤
- 法定代理人鄭引賀
- 當事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謝裕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45號 聲 請 人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廠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引賀 代 理 人 謝裕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劉國瑛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3年11月7日 6,000元 CT0688007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