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陳冠中
- 原告林秀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55號 聲 請 人 林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期間屆滿日」欄所示日期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15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期間屆滿日 001 丹福有限公司 李韋霓 第一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3年12月16日 165,375元 QA5427604 4個月 114年5月14日 002 丹福有限公司 李韋霓 第一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4年1月16日 165,375元 QA5427605 5個月 114年6月16日 003 丹福有限公司 李韋霓 第一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4年2月16日 165,375元 QA5427606 6個月 114年7月14日 備註 日期:民國;幣值:新臺幣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