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63號
- 聲請人
- 吳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業旭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7727-8 1 1000 002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業旭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7728-0 1 1000 003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業旭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7729-1 1 1000 004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業旭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7730-8 1 1000 005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業旭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14301-6 1 1000 006 元鴻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業旭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221-8 1 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