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83號
- 聲請人
- 神采時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欽
- 代理人
- 黃怡雯
簡靖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001 碧歐司文化創意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白尊宇 第一商業銀行松貿分行 114年1月10日 新臺幣15萬1200元 QA5369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