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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0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修平

聲請人
辛淑芳即佳佑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件:發票人為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萬益,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行,發票日為114年2月25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35,848元,支票號碼為JE5721583之支票1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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