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74號
- 聲請人
- 金名精密機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政宗
- 代理人
- 李美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神鷹實業有限公司 張玉鼎 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4年1月31日 682,549元 QA5321501 002 神鷹實業有限公司 張玉鼎 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4年2月28日 255,255元 QA532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