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81號
- 聲請人
- 吳再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42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8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3-ND-837969-8 1 1,000 002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3-ND-837970-4 1 1,000 003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3-NX-341968-5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