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99號
- 聲請人
- 吳啟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案列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680號),於民國114年5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7030433-5 1 8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