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黃鈺純
- 當事人朱李川蘭、朱玟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朱李川蘭(即朱家福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朱玟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5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23369-6 1 560 2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32008-1 1 112 3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43147-5 1 160 4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57584-8 1 297 5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74290-4 1 191 6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97144-8 1 491 7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111648-0 1 271 8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 82SX003749-3 1 122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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