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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09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筠諼

聲請人
莊皓惟(即張梅之繼承人)
兼代理人
莊桂枝(即張梅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48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4年6月28日,因為休息日而順延於同年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4NX279888 0 1 105 2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6NX0348496 6 1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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