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20號
- 聲請人
- 蔡明發即宇禾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132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楊仁彰 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行 112年5月25日 239,400元 JE5717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