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63號
- 聲請人
-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旻潔
- 代理人
- 李昱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363號(民國/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吳旻潔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國分行 108年10月16日 10萬4,250元 PC6005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