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6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仁傑

聲請人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約翰
代理人
林滄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陳信吉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3年11月14日 69,580元 EA0574485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