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87號
- 聲請人
- 胡秋龍
- 代理人
- 胡慧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3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2463-8 1 238 2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0ND0206496-4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