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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19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黃靖崴

聲請人
孔繁芬
訴訟代理人
孔繁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5-ND-1254572-4 1 1000 002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4-NX-453994-4 1 120 003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1605-85-NX-534496-2 1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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