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熊志強
- 原告邱聰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20號 聲 請 人 邱聰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96585-9 1 1000 002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96586-0 1 1000 003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96587-2 1 1000 004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96588-4 1 1000 005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96589-6 1 1000 006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96590-2 1 1000 007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96591-4 1 1000 008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96592-6 1 1000 009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6NX0007741-8 1 86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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