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王沛元
- 當事人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玉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義 代 理 人 黃玉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7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葉愷茹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李忠義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3年11月25日 87,890元 HQ246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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