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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2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王沛元

聲請人
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義
代理人
黃玉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7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李忠義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3年11月25日 87,890元 HQ246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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